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2 10:36 文章点击数为:7154 字号: [大] [中] [小] 公文时效:有效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城改办(棚改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入库工程业绩管理,推进真实、可靠的工程项目信息在电子化审批中的运用,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的通知》(建市资函〔2016〕116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和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陕建发〔2017〕28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业绩信息核实录入。根据住建部“工程项目信息应通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录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和外省入陕建筑业企业在陕完成的工程业绩(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补录的工程),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录入;我省建筑业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平台采集录入;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按照住建部的规定要求录入。
二、加强工程业绩信息核查。按20%的比例随机抽取每批次资质增项、升级审查结果公告中的建筑业企业,对所申报业绩进行核查。对于提供虚假工程业绩的,删除该工程业绩信息,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撤销许可通过的相应资质,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每年结合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和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对建筑业企业已入库工程业绩进行核查,经核实企业在工程业绩入库中弄虚作假的,删除所涉及的虚假工程业绩信息,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三、强化已入库工程业绩运用。相关职能部门在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业务办理过程中,要依据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已入库的相关工程业绩进行审核确认,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重复核查,未入库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切实减轻企业资质管理成本。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9日
2017年9月29日
- 上一篇:我省制定2017年冬季农村危房改造行动方案 2017/11/9
- 下一篇:我省常态化下脱贫攻坚工作健康推进 2017/11/9